資產評估產權持有人和報告使用人的權利與義務
產權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評估對象一般受產權持有人控制。當評估委托人與評估對象的產權持有人不是同一主體時,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對評估對象實施評估時需要通過委托人協調產權持有人配合工作。有時產權持有人不愿意提供評估所需要的資料,或不愿意配合評估工作,這樣就會對評估程序的實施產生一定的影響。出現上述情況,評估專業人員應于委托人協商,由委托人出面協調產權持有人配合評估工作。或者作為由委托人負責協調和安排的對象在合同中體現。目前我國《資產評估法》中沒有單獨規范產權持有人(或被評估單位)權利與義務的相關條款,作為簽約主體的產權持有人的權利及義務可以在資產評估委托合同中直接約定,對不作為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簽訂方的產權持有人配合資產評估要求,一般通過約定委托人的協調義務及責任加以實現。
評估報告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
按照資產評估準則要求,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明確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如果存在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使用人,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明確約定。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還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明確披露評估報告使用人。資產評估機構對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人所承擔的責任會增加對評估執業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需要在承接資產評估業務前與委托人就評估報告的使用人及其需求達成清晰共識,作為合理界定資產評估機構與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責任,以及明確資產評估實施及成果要求的基礎。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已在承接評估業務時明確,從委托人處獲得評估報告的當事人并不當然成為資產評估委托及成果使用主體,根據客戶披露義務而獲得評估報告的當事人,也不能作為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評估報告使用人可以是具體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是某一類的使用人,如委托人指定的代理人(律師等)或合作伙伴等。當使用人的具體名稱無法確認時,可以按照類型加以明確。
評估報告使用人有權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約定和資產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和方式使用評估報告或評估結論。
評估報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和方式使用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將不承擔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承擔非評估報告使用人使用評估報告的任何后果和責任。